商會簡介
Chamber of
Introduction
商會文化
Chamber of
Culture
一、 商會的功能定位
商會的功能定位為溝通服務平臺。
商會的主要服務對象包括兩部分,即對內為商會會員及會員企業服務,對外為商會總會和各兄弟商會服務。
商會的作用主要體現在:
- 1、 搭建平臺;
- 2、 資源整合;
- 3、 溝通協調;
- 4、 商會的重大決策由商會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並通過。
二、 商會的宗旨
商會的宗旨是實現商會、商會會員及會員企業的共同發展。
三、 商會的工作方向
商會要堅持以面向東盟為工作大方向,故對新增商會會員
的考核應以符合這個大方向為基本原則。同時考慮到商會綜合資源的積累、擴大,對於沒有直接東盟業務背景的會員企業,經商會常務理事會研究通過,可予以吸收;
四、 商會的核心優勢資源
商會目前的核心資源優勢是政府關係網絡和東盟關係網絡資源,包括國家發改委、科技部、工信部、農業部、外交部以及區內相應的政府部門、東盟各國的兄弟商會。 今後將逐步培育資金、技術、人才方面的優勢資源。
五、 商會會員的需求
商會會員和會員企業可以借助商會的力量,廣交朋友,整合資源,幫助自己或自己的企業解決各種問題,及獲得各種發展機會。
六、 商會為會員提供服務的方式
商會會員按章程履行各項業務,同時享受商會提供的服務。商會的服務可分為三種方式:
- 1、 基本服務
- 一方面可通過商會牽線搭橋,幫助商會各會員及會員企業之間、商會會員企業商會外部資源之間進行深入溝通,以達豐富人脈、廣獲資訊、資源有效整合的目的。另一方面可借助商會的官方網站、刊物等平臺,對外宣傳和展示會員企業的形象。 商會會員及會員企業按商會章程繳納會費後,即可享受基本服務。
- 2、 高級服務
- 包括為會員及會員企業提供各種政策資訊、專案資訊、商品資訊,為會員及會員企業的投資、發展創造機會。形式包括組織各種考察訪問、專題講座、投資說明會、產品推介會等; 商會牽頭組織的各種考察活動、專題講座、專題論壇等,應在每次活動前由秘書處作出總體財務預算,由報名參加活動的會員進行均攤,另行繳納相關費用,活動結束後再進行專項財務決算。活動財務預算和決算需經商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。
- 3、 個性化諮詢服務
- 為向商會提出要求的特定會員及會員企業提供諮詢、顧問服務,協助會員及會員企業解決在發展中遇到的問題。 商會為會員及會員企業提供個性化服務,應視服務計提情況,由接受服務的會員及會員企業向商會支付贊助費。付費標準,應在會長的協調下,雙方友好協商議定。
七、 商會自身的發展需求
通過商會的運作,先求立足,再求發展,在不斷夯實並擴大自身原有核心優勢的同時,逐步培育和打造資本、人才、高科技方面的核心優勢,不斷鞏固和發展其服務溝通平臺;
商會管理辦法
Chamber of
Management Measures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条 為加強中國東盟農資商會香港商會(以下簡稱香港商會。)會員管理,維護會員合法權益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条 會員管理的主要任務是:建立健全各項制度,實現規範管理,促進會員隊伍健康發展,為把香港商會辦成一流的社團組織奠定基礎。
第三条 香港商會會員入會自願,退會自由。
第四条 本辦法適用於香港商會全體成員。
第二章 會員組成
第五条 本商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,以吸納單位會員為主,適當吸收個人會員。
第三章 會員入會條件和程式
- 第六条 本商會會員入會條件
- (一) 遵紀守法,遵守職業道德,無失信和其他不良記錄。
- (二) 承認並遵守本商會章程。
- (三) 按時足額繳納會費。
- (四) 自願要求加入本商會
- (五) 地處香港、中國和東盟成員國,從事農資生產、科研、貿易、服務活動 等相關企業、合作經濟組織、教育培訓機構、社會團體,以及業內專家、學者,在本商會的業務領域內,單位具有一定經濟實力、影響力,個人具有一定威望
-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以批准入會:
- (一) 被剝奪政治權利,刑罰執行未終了的個人;
- (二) 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;
- (三) 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個人、企業、機構及其他組織;
- (四) 處於破產整頓期間的企業,機構;
- (五) 嚴重違反商會章程,被商會除名未滿三年的;
- (六) 申報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;
- (七) 中國法律、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。
- 第八条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:
- (一) 向本商會提交出申請並填寫《中國東盟農資商會香港商會單位會員申請表》;
- (二) 向本商會提供社團法人登記證書影本,營業執照影本,企業提供營業執照影本,組織機構代碼影本。
- (三) 商會秘書處審核後報理事會審議;
- (四) 經商會批准後頒發會員證書。
第四章 會員權利和義務
- 第九条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
- (一) 本商會的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- (二) 優先獲得行業指導和資訊服務;
- (三) 優先獲得商會爭取的國家相關扶持專案;
- (四) 優先參加商會舉辦的各種活動;
- (五) 對商會工作提出建議、批評、監督;
- (六) 有權要求商會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;
- (七) 入會自願,退會自由。
- 第十条 會員享有下列義務
- (一) 遵守法律、法規和政策;
- (二) 遵守商會章程;
- (三) 遵守商會有關管理規定,執行商會決議;
- (四) 及時真實地向商會提供相關資訊;;
- (五) 積極促進商會事業的發展,維護商會形象和聲譽;
- (六) 積極參與和協助商會組織各項活動,積極向商會反映情況,提出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;
- (七) 按規定繳納會費;
- (八) 完成本商會委託的其他事項。
第五章 會費繳納和使用
第十一条 商會所有會員每年按其在商會擔任的最高職位的標準繳納一次會費,會員在當年上半年被批准入會時,繳納全年的會費,下半年被批准入會的,只繳納當年會費的一半。鼓勵會員在自願的基礎上向商會提供捐贈和其他支持。
第十二条 商會會員退會或被除名,不退還其已繳納的會費以及向商會提供的資助和捐贈。
- 第十三条 會費主要用於
- (一) 商會運轉經費;召開會員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及開展其他重大活動的開支;
- (二) 獎勵對行業有突出貢獻的會員;
- (三) 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其他必要開支。
第六章 會員日常管理
第十四条 會員要求退會,須以書面形式報告商會,並交回會員證。理事會批准後,即終止會員資格,由商會以書面形式通告。
- 第十五條 凡有以下行為的會員,商會有權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通報、警示,直至撤銷會員資格的處分。
- (一) 違反商會章程、會員誠信公約、不遵守本辦法,且情節嚴重的;
- (二) 未經商會批准,擅自以商會的名義組織經營、商務活動的;
- (三) 因自身原因,給商會聲譽、利益帶來損害的;
- (四) 無正當理由,不按時繳納會費的;
- (五) 被當地有關執法機關吊銷營業執照、社團登記證的;
- (六) 有損於農資行業整體形象,給行業造成惡劣影響的;
- (七) 觸犯國家法律法規,受到刑事或相應處罰的。
第十六條 受到獎勵和處罰以及終止會員資格的,商會將在指定媒體和網站進行公佈。
第七章 附則
第十七條 商會秘書處負責會員管理工作。
第十八條 商會將根據需要,適時修改和完善本辦法。
第十九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商會秘書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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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東盟農資商會香港商會
CHINA-ASEAN CHAMBER OF AGRICULTURAL COMMERCE IN HONG KONG